化工园区认定工作由省工信厅牵头组织省发改委、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住建厅、交通运输厅、应急厅、消防救援总队等部门(以下简称有关部门),是指经省工信厅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审查并报请省政府审定通过的化工园区,监控点认定工作由省工信厅牵头组织有关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实施细则具体实施,第二章化工园区建设和认定标准第四条新设立化工园区应报省政府批准,第九条化工园区管理机构应编制总体规划和产业规划,第十条化工园区规划和市级化工产业规划应结合历史基础和发展现状,第二十一条化工园区管理机构应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园区对外危险货物运输风险论证等工作,第三章化工园区认定程序第二十二条化工园区管理机构按照隶属关系向所在设区市工信局提交认定申请材料,项目投产前化工园区应按照本实施细则申请并通过认定,化工园区认定不涉及园区管理部门的职责调整,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化工园区环境保护监管、指导环境应急管理工作,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化工园区内相关企业安全生产监管和安全应急管理工作,督促指导化工园区落实园区环保、应急等相关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行管理,化工园区管理机构申请复核应当一并提交园区内化工企业数量、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情况,应由所在设区市工信局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对园区现状条件重新评估:(一)发生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突发环境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