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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医学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的通知

宝兴县人民政府 | 2024-11-18
规范和加强省卫生健康委医学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重点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管理,参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四川省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等规定,第二条重点实验室是全省卫生健康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三)协助省卫生健康委做好重点实验室的验收、评估等工作,第十条依托单位是重点实验室建设、运行、管理的责任主体,第十一条重点实验室应当围绕研究方向与发展目标开展研究及相关工作,第三章设立与建设第十二条省卫生健康委围绕全省卫生健康重点领域和发展方向,组织开展重点实验室立项申请、评审建设、验收评估等工作,优先支持省卫生健康委批准建设的医学重点学(专)科或市级实验室,在建设期满前6个月向省卫生健康委报送医学重点实验室建设验收申请书,第十九条重点实验室建设验收由省卫生健康委组织开展,可就以下事项向省卫生健康委申请变更:(一)重点实验室主任因退休、工作变动、重大疾病等原因不能继续主持工作,省卫生健康委负责组织实施评估工作,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三条已成为国家实验室、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国家卫生健康委重点实验室、天府实验室、四川省重点实验室等更高级别医学科技创新平台的,省卫生健康委授予“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XXX医学重点实验室(依托单位或委市共建-依托单位)”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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