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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现代职业教育质量提升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乌当区财政局 | 2024-11-19
黔财教〔2024〕95号各市(州)、县(市、区、特区)财政局、教育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贵安新区财政局、社会事务管理局,有关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为规范和加强我省现代职业教育质量提升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现代职业教育改革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贵州省整体提升教育水平攻坚行动计划(2021-2030年)》(黔党发〔2021〕25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黔府办发〔2022〕32号)等有关法律制度规定及教育事业发展需要,结合我省实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共同制定了《贵州省现代职业教育质量提升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作为省级主管部门,是专项资金预算执行的主体,履行专项资金管理主体责任,负责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和内控机制,参与制定完善具体管理办法;负责审核申报文件和专项资金分配方案,及时下达预算资金和绩效目标;负责项目谋划、评估论证、入库储备、组织申报、绩效评价;组织和指导绩效监控、绩效评价;负责预算编制、执行和监督,对执行情况进行监控和自查自评;提出调整和退出申请,配合开展专项资金清理整合,做好执行期满或者被撤销专项资金的管理工作;负责本部门项目库管理和信息公开工作等,市县教育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作为市县主管部门,负责专项资金涉及项目申报,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制定分配方案,负责资金拨付和监督管理,做好预算执行、绩效目标细化分解、绩效自评以及项目验收考评等工作;完成省级下达的任务清单和绩效目标;接受省级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等,因素法部分:1.高等职业学校奖补资金按生均财政拨款制度落实情况(30%)、在校生数(20%)、专项资金预算执行率(10%)、绩效目标完成情况(10%)、“双高”学校因素(10%)、毕业生就业率(初次去向落实率)(10%)、其他重点工作(10%)等因素进行分配,2.中等职业学校奖补资金按生均财政拨款制度落实情况(30%)、在校生数(30%)、专项资金预算执行率(10%)、绩效目标完成情况(10%)、省级优质中等职业学校或中职强基工程学校(权重占10%)、其他重点工作(权重占10%)进行分配,(5)支持国家、省级名师名匠名校长培养项目,原则上每个不超过50万元;支持职业院校教师教学团队建设项目、职业院校校长教师培养培训基地、实践基地建设等项目原则上每个不超过200万元,(三)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根据省委、省政府有关决策部署和职业教育改革发展新形势,适时调整完善相关分配因素、权重等,第十一条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根据收集汇总各地(校)提供的有关因素测算基础数据、绩效目标等相关材料以及项目审核论证情况,提出下年度资金分配建议初步方案报送省财政厅审核,其中,省本级支出项目,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应及时通知相关单位按照省本级预算编制管理要求,做好项目资金预算编制,并随部门预算报送省财政厅,第六章资金执行及拨付管理第十五条省本级支出由省财政厅根据批准的部门预算下达省级相关部门;省对下支出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按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及时下达市(州)、县级财政部门,第十八条各级财政、教育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有关门部门以及职业院校,要结合本地本单位工作职责、财力状况、项目规划以及项目实施条件等实际情况,切实保障本级职业教育经费投入,(二)省对下项目预算执行确需调整的,分别按以下情况办理:1.省级按项目法分配下达的资金,如需调整变更项目的,由项目实施单位向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财政部门提出申请,经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财政部门审核后,报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和省财政厅审批,2.省级按因素法分配下达由市(州)、县级明确到项目的资金,如需调整变更项目的,由项目实施单位向同级教育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财政部门提出申请,报经市(州)对口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批后,报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和省财政厅备案,除涉密信息外,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应按照“谁设立、谁分配、谁使用、谁公开”的原则,按规定通过本部门门户网站、公告栏等载体公开专项资金相关信息,原则上应包括管理办法,申报指南,项目计划情况,分配方式、程序和结果,使用情况,绩效信息、监督检查和审计结果,公开接受和处理投诉情况,并动态更新完善,第二十六条各级财政、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资金使用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要求开展专项资金支出绩效评价工作,并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预算安排、完善政策和改进管理的重要依据,做好绩效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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