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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饲料和新饲料添加剂管理办法

光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4-11-19
参照本办法规定的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审定程序进行评审,第五条农业农村部负责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审定,并提交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的申请资料和样品,第七条申请资料包括:(一)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审定申请表,承担试验的专家不得参与该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的评审工作,第十一条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的评审采取评审会议的形式,由评审委将样品交农业农村部指定的饲料质量检验机构进行质量复核,第十五条评审委应当自收到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申请资料和样品之日起9个月内向农业农村部提交评审结果,第十六条农业农村部自收到评审结果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发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的决定,监测期内不受理其他就该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提出的生产申请和进口登记申请,第十九条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应当收集处于监测期内的产品质量、靶动物安全和养殖动物产品质量安全等相关信息,农业农村部对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的质量安全状况组织跟踪监测,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审定,由农业农村部撤销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申请人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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