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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州市涉审中介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泰州市人民政府 | 2024-11-07
数据部门、行业主管部门不得设置区域性、行业性和部门间中介机构执业限制,第二章职责与分工第六条市、市(区)人民政府和泰州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应当加强对中介服务管理工作的统筹领导,第七条数据部门负责统筹指导中介服务管理工作,第八条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梳理和编制本部门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协助数据部门开展网上中介服务超市相关工作,第九条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指导行业主管部门对中介机构信用信息的归集和共享,为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信用管理提供信用核查服务,第十条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对中介服务收费和公平竞争的监督检查,第三章中介服务规范第十二条中介机构应当具备法定资质以及相关设备设施、技术和执业人员,中介机构不得与数据部门、自身服务范围相关的行业主管部门存在隶属关系或者聘用其在职人员,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采用书面形式的,第十八条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提供虚假信息、资料,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存在违法行为的,可以向数据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投诉举报,第二十二条相关部门及其所属工作人员不得为企业指定或者推荐中介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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