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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绿色建筑工程质量监管工作的通知

桂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2024-09-25
各工程建设、设计、审查、施工、监理企业,各有关单位:根据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绿色建筑工程质量验收的相关要求,不得擅自修改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建设单位应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相关参建单位,建设单位项目建设全过程中应严格执行国家绿色建筑相关政策,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施工等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向建设单位提供符合绿色建筑标准的设计成果和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图审查机构应严格按照有关标准进行审查,不予出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意见,施工图设计文件经审查合格的,重大施工图设计变更须送原审查机构审查,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标准规范要求编制绿色建筑专项施工方案,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技术标准,对检测中发现的不符合设计或规范要求的项目,附件:1.《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绿色建筑工程质量监管的通知》(桂建发〔2019〕11号)2.《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绿色建筑工程质量验收的通知》(编号:20231086)桂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4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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