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区管委会对一级国有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第二章监管部门与国有企业的职责第五条国资监管部门根据高新区管委会授权,代表高新区管委会对所出资企业履行监管职责,由一级国有企业共同报国资监管部门审核,应当将调整后的年度投资计划重新上报管委会,投资项目方案逐级上报国资监管部门审核,国资监管部门对国有企业实施的重大投资项目进行随机监督检查,国资监管部门对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第十七条一级国有企业应根据企业经营发展需要制定年度融资计划,第十九条各级国有企业发行公司债券事项(原则上债券只可以在一级国有企业发行)逐级上报国资监管部门审核,经一级国有企业审批后执行,第五章国有企业考核与薪酬管理第二十六条国有企业经营业绩考核管委会负责开展一级国有企业的经营业绩考核,第二十九条市场化选聘的职业经理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由一级国有企业审批后执行,二级及以下国有企业制定的中长期激励方案、实施细则和兑现方案由一级国有企业审批后执行,第三十二条国资监管部门对一级国有企业的全面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建设进行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