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低空经济发展的战略部署,抢抓产业创新和高速增长的战略机遇,打造低空经济发展典范城区,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服务消费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深圳经济特区低空经济产业促进条例》《深圳市支持低空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制定本措施,第五条低空物流应用支持对在福田区取得行业主管部门审批并常态化运营(起点或终点至少一个在福田区内),第六条产业发展支持支持低空经济发展壮大,对符合条件的低空经济企业,根据上年度发展情况,第七条低空经济专业楼宇支持(一)认定支持对国家、省、市认定的低空经济专业楼宇、产业园区、专业市场,低空经济专业楼宇、产业园区、专业市场认定等级提升的,(二)租金支持对入驻低空经济专业楼宇、产业园区、专业市场的低空经济及配套产业的企业和机构,(三)运营支持按运营机构对低空经济专业楼宇、产业园区、专业市场的投入情况及运营效益进行综合评价,第八条低空经济标准制定支持鼓励辖区企事业单位(机构)牵头制定低空经济领域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二)本措施支持资金受产业资金年度预算总额控制,第十条附则本措施适用于开展有人驾驶航空器、无人驾驶航空器研发制造、低空飞行、运营及保障等相关领域业务的低空经济链上企业、科研机构、行业协会等组织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