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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海州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海州区农业农村局 | 2024-10-25
第三条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财务管理制度,第七条农村三资代理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和村集体报账员应不定期参加农村政策培训和农村财务知识培训,第八条农村三资代理服务中心会计人员负责农村经济组织会计凭证审核、会计账簿登记及核算、财务会计报告编制及报送、稽核、会计档案保管、财务公开等日常工作,第十一条规范村集体资金管理制度,镇级农业农村部门要严格执行会计票据领销制度,第四十四条村集体财务移交人员要对所移交的会计凭证、账簿、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八章档案管理第四十五条各镇街、园区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会计档案管理工作,包括银行对账单、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及其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会计资料,各镇街、园区农业农村部门应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第五十一条单位之间交接会计档案时,第五十二条交接双方应当按照会计档案移交清册所列内容逐项交接,交接双方经办人和监督人应当在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上签名或盖章,第九章财务审计第五十四条村集体财务审计工作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农村集体经济审计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第五十五条财务审计的内容:集体“三资”的管理使用,镇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做好村集体财务管理的业务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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