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市重点实验室依托高校、科研机构、医院、企业或其它具有科技创新能力的机构建设,第三条市重点实验室建设坚持“系统布局、能力提升、开放合作、科学管理”的原则,第四条市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经费主要由依托单位负责保障,组织市重点实验室申报、认定、跟踪管理和考核评估等,第六条各镇街科技主管部门及市重点实验室依托单位的行业主管部门主要职责:(一)贯彻国家、省和市有关重点实验室建设和管理的方针、政策和规章,(二)负责做好市重点实验室的组织申报和审核推荐工作,协助做好市重点实验室的跟踪管理和考核评估等工作,第七条依托单位是市重点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管理的责任主体,配合市科技局做好市重点实验室跟踪管理和考核评估等工作,依托单位根据申报指南要求组织实验室申报,第四章机制建设第十条市重点实验室实行依托单位领导下主任负责制,市重点实验室坚持创新人才管理机制,第五章考核评估第十三条依托单位应对市重点实验室进行年度考核,第十四条市科技局对市重点实验室组织考核评估,第十五条市重点实验室考核评估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