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科技厅制定了《贵州省新型研发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第三条省科技厅负责指导推动全省新型研发机构建设发展,组织开展新型研发机构申报、绩效评价和动态管理等工作,配合省科技厅开展绩效评价、监督管理等工作,第五条申报新型研发机构须具有以下研发条件:(一)具备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技术服务所需的仪器、设施设备和场地,省科技厅发布新型研发机构申报通知,省科技厅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第七条申报新型研发机构需提交以下材料:(一)申报书,(二)相关材料:1.研发和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激励机制、人才引进机制等内部管理制度文件,第十条绩效评价程序:(一)各市(州)科技管理部门根据省科技厅绩效评价通知,组织本地区纳入管理的新型研发机构填报评价材料,(二)省科技厅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评价材料进行审核,不再纳入新型研发机构管理:(一)无故不参加绩效评价的,给予以下支持:(一)支持省内企业通过科技创新券向新型研发机构购买技术成果、科技创新服务,鼓励高校、科研院所的科研人员到新型研发机构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创新、成果转化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