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驾驶人的交通违法行为,第三章记分执行第十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驾驶人的交通违法行为,第四章满分处理第十七条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满12分的,第十八条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满12分的,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参加满分教育的次数每增加一次或者累积记分每增加12分,第二十条机动车驾驶人可以在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交通违法行为发生地、处理地参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组织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学习,第二十一条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满12分,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三次以上累积记分满12分或者累积记分满36分的,第五章记分减免第二十五条机动车驾驶人处理完交通违法行为记录后累积记分未满12分,第二十七条参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组织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网上学习三日内累计满三十分钟且考试合格的,参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组织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现场学习满一小时且考试合格的,机动车驾驶证未被依法扣留或者收到满分教育通知书后三十日内拒不参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的满分学习、考试的,代替实际机动车驾驶人接受交通违法行为处罚和记分牟取经济利益的,代替实际机动车驾驶人参加满分教育签注学习记录、满分学习考试或者接受交通安全教育扣减交通违法行为记分的,导致他人代替实际机动车驾驶人接受交通违法行为处罚和记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