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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启运港退税政策实施范围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 2024-11-12
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现将扩大启运港退税政策实施范围通知如下:一、对符合条件的出口企业从启运地(以下称启运港)启运报关出口,(二)海关总署按日将启运港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信息(加启运港退税标识)通过电子口岸传输给税务总局,(三)出口企业凭启运港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信息及相关材料到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税,应向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进行启运港退税备案,根据企业出口退(免)税分类管理类别信息、税务总局清分的企业海关信用等级信息和启运港出口货物报关单信息,(五)启运港启运的出口货物自离境港实际离境后,海关总署按日将正常结关核销的报关单数据(加启运港退税标识)传送至税务总局,税务总局按日将已退税的报关单数据(加启运港退税标识)反馈海关总署,启运地或经停地海关应撤销出口货物报关单,上述不再出口货物如已办理出口退税手续,对已办理出口退税手续但自启运日起超过2个月仍未办理结关核销手续的货物,六、在《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启运港退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号)第二条“政策适用范围”的“(一)启运港”中新增无锡(江阴)港,七、《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在粤港澳大湾区实行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48号)所列启运港,《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陆路启运港退税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22〕9号)、《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增加陆路启运港退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23〕50号)同时废止,附件:1.内蒙古自治区等实施启运港退税政策名单2.广西壮族自治区等实施启运港退税政策名单3.浙江省等实施启运港退税政策名单4.辽宁省等实施启运港退税政策名单5.广东省等实施启运港退税政策名单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2024年11月12日附件下载:启运港和离境港名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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