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长刘浩2024年10月23日宿迁市市政消火栓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市政消火栓的建设维护和监督管理,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市政消火栓的规划、建设、维护、使用以及监督管理,第三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辖区市政消火栓的规划、建设与管理工作,开发区、园区、旅游度假区管理机构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做好本区域内市政消火栓的规划、建设与管理工作,第四条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市政消火栓的监督和使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市政道路同步实施市政消火栓建设,督促指导供水单位做好市政消火栓的维护管理,第六条市政消火栓的布局、设置等应当纳入城乡消防规划,第七条市政消火栓的建设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国家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专项规划等有关规定要求,建设单位应当告知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消防救援机构、属地供水单位等有关部门和单位,第十条市政消火栓验收合格后由供水单位负责日常维护管理,供水单位应当建立日常维护管理工作制度,(四)供水管网因故障或者维护需要停水导致对消防救援工作造成影响的,应当配合消防救援机构开展灭火救援工作,第十六条无市政消火栓或者灭火救援给水不足的乡镇(街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