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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前海管理局关于支持前海深港国际法务区高端法律服务业集聚的申报指南

前海管理局 | 2024-11-16
为做好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以下简称“前海合作区”)支持法律服务机构及港澳法律专业人士在前海深港国际法务区集聚发展有关事项的申请工作,一、申报主体《支持办法》的支持对象是符合申报条件的前海合作区内参与前海深港国际法务区建设的法律服务机构、经营团队以及港澳法律专业人士,四、申报条件《支持办法》的支持对象为符合下列条件的前海合作区内参与前海深港国际法务区建设的法律服务机构以及港澳法律专业人士:(一)在前海合作区依法注册或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登记机关予以登记备案后在前海合作区设立,第九条第二款3境外知名律师事务所以外的其他境外律师事务所和境内非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联营落户支持一次性支持100万元,第九条第三款4境外知名律师事务所设立代表机构落户支持一次性支持150万元,第十条第一款5实施办法规定的境外知名律师事务所以外的其他境外律师事务所设立代表机构落户支持一次性支持100万元,第十条第二款6国际法律组织(不含律师事务所)落户支持一次性支持30万元,第十三条9律师事务所港澳法律专业人士支持每年可获得5万元支持,第十四条10上一年度律师执业人数达到10人以上的新设立或新迁入满一年的律师事务所落户支持一次性支持10万元,第十五条第二款12律师事务所被评为广东优秀律师事务所或律师执业人数达到50人以上的的落户支持一次性支持50万元,第十六条第一款(1)13律师事务所被评为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或律师执业人数达到100人以上的的落户支持一次性支持100万元,第十六条第一款(2)14已获得广东优秀律师事务所(或律师执业人数达到50人以上)资金支持,符合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或律师执业人数达到100人以上)的律师事务所落户支持可一次性申请扣除原支持资金后按照差额进行支持,第十七条六、申报材料(一)基础材料清单1.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关于支持前海深港国际法务区高端法律服务业集聚专项资金申请表(见附件1),(二)分项材料清单申报主体还应根据所申报条款提供以下分项材料:序号申报条款分项申报材料1第九条第一款(1)境外联营方律师事务所近三年登上国际法律评级机构钱伯斯(ChambersandPartners)《钱伯斯法律指南》或《法律500》(TheLegal500)榜单的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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