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经济区科技管理部门,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丹东市技术创新中心的建设,现将《丹东市技术创新中心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丹东市科学技术局2024年11月4日(此件公开发布)丹东市技术创新中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丹东市技术创新中心建设,规范中心的建设与管理,参照《辽宁省技术创新中心管理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指技术创新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批准市技术创新中心的立项、建设、调整和撤销,各县(市)区、经济区科技管理部门是中心的归口管理部门,依托企业是中心建设与运行管理的实施主体和责任单位,第二章条件和流程第五条申请建设中心的企业一般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丹东市行政管辖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中心可由企业单独建设或者联合高等学校、科研院所、技术机构等共同建设,(三)建设申请材料经各县(市)区、经济区科技管理部门审核后,第十一条原批准建设的丹东市专业技术创新中心列入丹东市技术创新中心管理,原《丹东市专业技术创新中心认定与管理办法》(丹科发〔2019〕3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