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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大数据局关于印发《山东省数据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大数据局 | 2024-11-15
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不得进行交易:(一)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和社会稳定的,(二)损害个人、组织合法权益的,(四)未取得合法权利人明确同意,(六)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省有关规定或者合法约定明确禁止交易的,保证交易标的合法、真实、完整等,可以自主选择以下方式:(一)通过数据交易机构交易,鼓励公共数据授权运营方式加工形成的数据产品在数据交易机构开展交易,有偿使用公共数据的,收取公共数据运营服务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报数据出境安全评估,鼓励通过协商、调解、仲裁等方式解决争议,第十八条数据交易机构应当采取以下安全措施:(一)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要求,畅通社会监督渠道,但符合国家确定的改革方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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