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技术交易补助实施细则为深入实施科技创新赋能行动,第一条科技成果转让方、受让方、技术转移服务机构等各类主体,通过“江西省网上常设技术市场”服务平台签订的技术交易合同并完成资金交易的(签订时间为2024年1月1日以后),第二条转让方、受让方、技术转移服务机构等各类主体通过“江西省网上常设技术市场”线上技术交易的科技成果,第三条科技成果转让方是指国内对我市企业转让科技成果的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等企事业单位,受让方是指在我市实施科技成果落地转化的企业,技术转移服务机构是指国内促成市内外科技成果在我市转移转化和网上交易的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第四条技术交易须符合以下条件:(一)技术交易按照《民法典》依法订立合同,(五)技术交易的转让方、受让方、技术转移服务机构,第五条技术交易额是指技术合同中与技术转移转化直接相关、体现技术与知识价值的部分,第六条对利用“江西省网上常设技术市场”服务平台完成科技成果交易和技术服务的技术受让方,第七条对利用“江西省网上常设技术市场”服务平台向市内企业单位出让科技成果和技术服务的技术转让方,第八条对协助受让方与转让方利用“江西省网上常设技术市场”服务平台进行交易,并促成科技成果在市内转移转化的技术转移服务机构(技术经纪人),同一机构(个人)每一年度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