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州市支持科技创新头部企业创新创优六条政策的通知》(泰政办发〔2021〕21号)作出修改,修改内容如下:(一)删去第1条“积分排行榜头部企业年度积分满300分或者连续两年积分累计达500分的,在泰州科创中心(设在泰州医药高新区内)注册并建设独立研发机构,(三)删去第5条“积分排行榜头部企业积分每满100分,可以推荐1名研发人员在泰州市‘人才家园’(设在泰州医药高新区内)购房,最高不超过50万元,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四)将第6条“‘科技创新十佳企业’积分每满100分,可以推荐1名年薪高于30万元的研发人员(以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数作为年薪认定标准),全额奖励给研发人员本人”修改为“‘科技创新十佳企业’积分每满100分,给予1名年薪高于30万元的研发人员,所涉奖补资金由市、医药高新区财政分别承担50%,所涉奖补资金由市、区财政分别承担50%,以上资金由市财政集中统筹拨付”修改为“本政策适用范围为泰州市区,所涉奖补资金由市、区财政分别承担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