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江镇人民政府2024年11月7日张江镇工程项目内部审计管理办法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加强张江镇工程项目的审计监督,根据《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浦东新区区级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张江镇内部审计工作管理办法》、《张江镇财力建设项目管理办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第四条(审计方式)建设工程项目的审计全部采用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第五条(委托中介机构及管理)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工程项目审计,工程项目审价审计实施前由镇审计办代表镇政府与社会中介机构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发生的审价费用、跟踪审计费用由建设单位安排预算并在工程项目资金中列支,社会中介机构在审计过程中发现项目建设单位有严重违法、违规问题的,镇审计办负责对社会中介机构的审计质量监管及审计报告审核,包括:镇审计办可以派员与社会中介机构审计人员一起现场勘查核实工程量;工程审计结果应征求被审计单位的意见,视同无异议;建设方、施工方、社会中介机构审计方分别在“竣工结算审核报告签署页”、“汇总表”、“竣工结算价审核单”、“会商纪要”、“现场踏勘记录表”、“报告签收单”等文件上签字并盖单位公章确认,镇审计办对社会中介机构提出目标要求,该社会中介机构五年内不准承接张江镇审计业务,镇审计办向项目建设单位出具警示告知单,该项目施工单位五年内不准承接张江镇工程项目,第八条(其他)本办法如与相关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精神有抵触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