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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政发〔2024〕7号全州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州县风力及光伏发电项目建设用地及地面附着物补偿若干规定的通知

全州县人民政府 | 2024-11-04
全州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州县风力及光伏发电项目建设用地及地面附着物补偿若干规定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含垂直管理单位):《全州县风力及光伏发电项目建设用地及地面附着物补偿若干规定》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全州县人民政府2024年11月1日(此件公开发布)全州县风力及光伏发电项目建设用地及地面附着物补偿若干规定第一条为规范我县风力及光伏发电项目建设用地及地面附着物补偿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全州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州县集体土地征收安置办法的通知》(全政规〔2023〕1号)等法律、法规及政策,制定全州县风力及光伏发电项目建设用地及地面附着物补偿若干规定,凡在本县行政区域范围内进行集中式风力及光伏发电项目建设用地的征收(租赁)及安置工作适用本规定,第二条全县风力及光伏发电项目征(租)地拆迁工作在县人民政府领导下,第三条风力及光伏发电项目永久性征收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依据《全州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州县集体土地征收安置办法的通知》(全政规〔2023〕1)号,按项目所在乡(镇)区域的征地片区综合地价补偿标准进行补偿,第四条临时性用地的土地补偿费按项目所在乡(镇)区域的征地片区综合地价补偿标准的1/20与临时使用土地年限的乘积数计算,建设用地补偿按所在区域一般农用地补偿标准的0.4倍确定,项目业主承担土地补偿及道路建设、维护费用,建设用地补偿费按所在区域一般农用地补偿标准的0.4倍确定,第八条地面附着物拆迁补偿按《全州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州县集体土地征收安置办法的通知》(全政规〔2023〕1号)规定的等级标准执行,第十一条本规定的补偿标准根据全州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调整而自动调整,《全州县风力及光伏发电项目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及地面附着物补偿的若干规定》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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