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国家计量技术规范的立项、制定、批准发布、实施以及监督管理,是指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市场监管总局)组织制定并批准发布,第四条市场监管总局统一管理国家计量技术规范,承担国家计量技术规范的立项评估、组织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定、实施效果评估、复审和宣传贯彻工作,市场监管总局可以直接组织起草国家计量技术规范,可以由市场监管总局组织审定后,第二章国家计量技术规范的立项第十一条市场监管总局面向社会公开征集国家计量技术规范立项建议,经市场监管总局批准后实施,第三章国家计量技术规范的制定第十七条技术委员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要求组织起草单位实施项目计划,由技术委员会报市场监管总局批准后,第四章国家计量技术规范的批准发布第二十五条市场监管总局应当对国家计量技术规范的报批材料进行审查,第二十七条制定国家计量技术规范过程中形成的资料应当由市场监管总局和有关技术委员会分别归档,第三十二条市场监管总局建立国家计量技术规范实施效果评估机制,第三十三条市场监管总局委托技术委员会开展国家计量技术规范复审工作,拟废止的国家计量技术规范由市场监管总局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