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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市“深圳农场”培育奖励办法(试行)

汕尾市农业农村局 | 2024-11-15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深圳农场”是指由深圳市乡村振兴和协作交流局组织申报,第三条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申报和已认定为“深圳农场”的经营主体,第四条对取得“深圳农场”认证的经营主体,第二章申报条件和程序第五条按照《深圳市乡村振兴和协作交流局关于“深圳农场”建设实施意见》有关规定,在汕尾市行政区域内以种植(粮棉油菜果等)、养殖(畜禽蛋奶)、水产为主要生产经营范围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或者家庭农场等经营主体被认定为“深圳农场”的,第六条申请单位须经营证照齐备有效,第七条符合本办法规定奖励条件的单位在申请时应填写《汕尾市“深圳农场”培育奖励申请表》,于7个工作日内汇总报市农业农村局,第九条市农业农村局于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确定奖励单位名单,应在公示期限届满前书面向市农业农村局提出,由市农业农村局汇总预算并报深圳对口帮扶协作汕尾指挥部审定划拨,第十三条本办法奖励的单位在各级专项检查、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中出现不合格,第十四条享受本办法奖励的单位,第四章附则第十五条本办法由汕尾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和修订,附件:汕尾市“深圳农场”培育奖励申请表填报时间:年月日申请主体农场名称经办人姓名身份证号联系方式详细地址开户银行开户名称银行账户提交材料1.《汕尾市“深圳农场”培育奖励申请表》□2.企业营业执照及信用查询记录复印件□3.“深圳农场”认定相关佐证材料□4.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审核意见(盖章)日期:年月日市级农业农村部门审核意见(盖章)日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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