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高危项目的经营许可、备案及其监督管理活动,第四条(管理职责)体育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高危项目经营许可、备案及其监督管理工作,督促高危项目经营者和备案主体落实各项治安管理制度要求,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协调有关部门的高危项目场所相关安全生产工作,依法对高危项目场所消防安全主体责任落实情况实施监督管理,组织实施高危项目经营许可、备案和监督管理等工作,第三章其他开展高危项目管理第十三条(备案)本市行政区域内除经营者以外其他提供高危项目相应服务的,应当向高危项目场所所在地的区体育部门(以下称“备案机关”)办理备案,第十六条(管理要求)备案主体应当保证在开展高危项目期间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配备保障安全的设施设备和社会体育指导人员、救助人员,第二十条(监督检查)体育部门应当加强对高危项目场所的监督管理,对文化、教育等相关场所内开展高危项目的监督检查,对高危项目场所治安管理的监督检查,对高危项目场所相关卫生事项的监督检查,第二十二条(执法要求)执法人员对高危项目场所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时,逐步将高危项目场所开放服务管理信息数据以及相关部门涉及高危项目的监管数据予以接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