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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江西省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赣药监规〔2024〕11号)

江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 2024-11-14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药监局关于规范药品网络销售备案和报告工作的公告》《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印发药品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检查指南(试行)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及文件规定,第二条在江西省行政区域内从事药品网络销售、提供药品网络交易平台服务活动及其监督管理,第六条江西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将从事药品网络销售的第三方平台的备案信息和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批发企业的报告信息及时向社会公示,第十条药品网络销售企业报告内容应包括以下信息:企业名称、网站名称、应用程序名称、IP地址、域名、药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入驻第三方平台的平台名称、店铺名称等信息,第十九条销售处方药的药品网络零售企业应当在处方药销售后一个月内从第三方平台下载并保存处方等记录,第三章第三方平台管理第二十四条第三方平台应当按照《药品管理法》《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的要求,第二十五条第三方平台应当按照《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的要求,第二十九条江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在第三方平台备案后7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备案信息,公开的备案信息应包括: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网站名称、网络客户端应用程序名、网站域名、网站IP地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和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编号、药品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备案编号等,应当在相关信息变化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填写《药品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变更备案表》(见附件5),(三)江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示的《药品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备案信息》,江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备案后现场检查或者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第三方平台的备案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按照《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责令其暂停网络销售或者暂停提供相关网络交易服务:(一)建立的相关质量管理制度不符合药品质量管理要求,附件:1.药品网络销售企业报告信息表2.药品网络销售企业报告信息变更表3.药品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备案表4.药品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备案信息5.药品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变更备案表6.药品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取消备案表附件1药品网络销售企业报告信息表药品网络销售类型*□自建类□入驻类□自建+入驻联系人*姓名电话身份证件类型证件号码传真电子邮箱主体信息企业名称*社会信用代码*主体业态(可多选)*□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批发企业□药品零售企业药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编号*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编号(自建类必填)网站信息(自建类)网站名称*网络客户端应用程序名网站域名*网站IP地址*服务器存放地址*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编号*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入驻药品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信息(入驻类,变更后)网站名称*网络客户端应用程序名网站域名*网站IP地址*服务器存放地址*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编号*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入驻药品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信息(入驻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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