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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天水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运行管理办法(试行)》《天水市村级集体经济扶持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天水市农村集体“三资”网络监管平台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天水市农业农村局 | 2024-11-13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登记管理、运行监督指导、集体资产财务管理监督指导等,第九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履行管理集体资产、开发集体资源、发展集体经济、服务集体成员等职能,(二)经营管理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或者国家所有依法由本集体经济组织集体使用的经营性资产,(四)监督集体资产经营管理活动和集体收益的分配、使用,第三章资产运营第二十三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资产管理活动中的下列事项必须经其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一)年度财务预算、决算,第二十五条农村集体资产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集体所有,第二十九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集体资产可以直接经营,配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做好集体资产年度清查、财务公开和农村集体经济审计等工作,第三十六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运用“三资”平台完成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会计核算、资产资源登记、合同管理、财务公开、在线监管、即时查询、统计分析等工作,完成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资产运营管理活动的会计核算、资产资源登记、合同、工程项目、票据管理、财务公开等业务的在线审核、记录、汇总、即时查询、统计分析的农村集体资产与财务监管平台,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督促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三资”平台及时、准确、规范、全面登记财务资产运营管理活动的所有信息,配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做好集体资产年度清查、财务公开和农村集体经济审计等工作,第八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按《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开展年度农村集体资产清查,第二十二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加强会计档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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