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资金管理的主体,第五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金管理活动应当依法依规接受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的监督指导,第二章资金管理第六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现金、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等,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销售产品、提供劳务、让渡集体资产资源使用权取得的经营收入,第十三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支出的日常财务审批参照如下程序进行,第三章收支管理第十四条农村集体经济收入包括经营收入、投资收益、补助收入、其他收入等,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各项生产销售、提供劳务、让渡集体资产资源使用权等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取得的除经营收入、投资收益、补助收入以外的收入,第十五条农村集体经济支出主要包括经营支出、税金及附加、管理费用、公益支出、其他支出等,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生的除经营支出、税金及附加、管理费用、公益支出、所得税费用以外的支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本年度可分配收益按照下列公式计算:收益总额=经营收益+其他收入-公益支出-其他支出其中:经营收益=经营收入+投资收益+补助收入-经营支出-税金及附加-管理费用净收益=收益总额-所得税费用本年可分配收益=净收益+年初未分配收益第二十六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分配收益按以下顺序进行,主要包括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人员发放奖励资金等,第三十一条乡镇人民政府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监督管理的第一责任主体,第三十二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集体资金的使用管理主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负责审议、决定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财务管理制度、重大财务收支事项、年度收益分配方案、资金筹集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