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将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在一定期限内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等有偿方式交由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第三章:入市主体第七条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主体是享有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所有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第四章:入市方式第九条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可通过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等有偿使用方式入市,是指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所有权人将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一定期限内的使用权租赁给土地使用者,是指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以一定期限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以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和转让方式取得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可参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相关规定办理,第二十四条县人民政府组织自然资源局、发改委、生态环境、住建局、农业农村局等相关部门对拟入市宗地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第二十五条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租赁应纳入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系统,第二十七条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交易完成后,第二十八条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双方应签订《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租赁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第二十九条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入市交易完成后,第三十一条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县有关规定使用,县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发改委、生态环境局、住建局等相关部门和所在乡镇应协助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加强对土地的开发利用情况的监管,第三十三条土地使用权人依法取得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第三十五条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入市成交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