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展会专利投诉处理机构或者专利行政部门调解,第七条参展商、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应当遵守展会主办方制定的展会专利保护规则,第十条展会主办方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在展会显著位置和参展商手册上公布展会专利投诉处理机构或者专利行政部门的地点、联系方式、投诉途径和专利保护规则等信息,(二)参展商应当接受展会专利投诉调解,(四)参展商对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投诉其涉嫌专利侵权行为的,第十六条专利行政部门应当指导、监督展会主办方按本办法要求设立展会专利投诉处理机构,第三章展会专利侵权纠纷调解第十七条向展会专利投诉处理机构投诉的,依据参展合同的专利保护条款调解展会期间的专利侵权纠纷,展会专利投诉处理机构在调解过程中发现参展商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有关情形的,展会专利投诉处理机构应当根据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请求出具相关事实证明或者为其查阅、复印有关的材料提供便利,第二十五条专利行政部门调解展会专利侵权纠纷,第四章展会专利侵权纠纷行政处理第二十六条专利行政部门处理展会中的专利侵权纠纷可以适用简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第二十八条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向专利行政部门提出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处理:(一)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仅要求被投诉人停止在本届展会中的侵权行为,向展会主办方投诉或者专利行政部门提出处理请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