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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互联网软件知识产权保护若干规定

光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4-11-15
第三条深圳市知识产权(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是互联网软件知识产权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电信服务企业应当对主管部门及市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法查处违反本规定行为的工作予以协助,第五条明知为司法机关或者主管部门认定的侵权软件,视为破坏或者避开技术措施:(一)未经许可生成、发行软件使用凭证,(二)未经许可披露软件使用凭证,第八条著作权人可以在软件使用合同中约定软件使用凭证是否可以转让以及转让的条件,著作权人发现他人未经许可通过互联网转让软件使用凭证或者发布相关信息的,可以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相关的技术措施删除相关信息,第十条未经著作权人的许可,第十一条未经著作权人的许可,第十二条未经著作权人的许可,第十三条主管部门或者文化、工商、公安等有关执法部门在查处相关案件时,第十四条下列行为由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以下规定予以处罚:(一)违反本规定第五条规定的,由主管部门录入深圳市知识产权诚信档案:(一)经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而拒不停止侵权行为的,(三)未按主管部门或者公安、工商等有关部门的通知及时采取相关技术措施导致侵权行为未能被制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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