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筹建公示本行政机关于2024年11月05日受理北京锋之味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筹建审批的行政许可申请11010580020240010,现将有关情况公示如下,公示日期自2024年11月06日至2024年11月20日:申请人:北京锋之味科技有限公司场所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团结湖路7号3幢地下一层-5经营范围:网吧单店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投资人情况类别姓名性别户籍或国籍备注法定代表人李港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要负责人宋建民男中华人民共和国投资人李港男中华人民共和国根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16年修正版)国务院令第363号,《内地与香港(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CEPA)补充协议九,文化部关于实施《〈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九》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九》有关事项的通知》文市函〔2012〕1916号相关规定,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申请听证的权力,有关人员可以于公示截止之日前向本机关提出听证申请,本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组织听证,逾期未提出听证申请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本机关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依法组织听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行政许可期限内,联系电话:84681163传真:65086844通讯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北街36号—朝阳区文化和旅游局邮编:100026公示机关:北京市朝阳区文化和旅游局日期:2024年11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