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沿河土家族自治县重晶石、萤石、方解石、铅锌矿等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管理办法(试行)》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县城新区管委会,县政府各工作部门:《沿河土家族自治县重晶石、萤石、方解石、铅锌矿等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2024年8月28日沿河土家族自治县重晶石、萤石、方解石、铅锌矿等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保障国家资源安全的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落实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富矿精开”战略部署,着力推进精准探矿、精准配矿、精细开矿和精深用矿,更好将全县重晶石、萤石、方解石、铅锌矿等资源优势转化为产业优势、经济优势,推动全县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有效解决矿山开采资源浪费、加工利用简单粗放、原矿运输超载严重等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贵州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建立沿河土家族自治县矿业高质量发展联席会议制度,负责研究矿业高质量发展相关工作,第三条成立沿河土家族自治县矿业贸易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矿业贸易管理办公室”(以下称“矿管办”),矿管办办公地点设在贵州沿河经济开发区(以下称“经开区”),由经开区、县自然资源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工业商务局、县交通运输局、县财政局、县林业局、县税务局、县公安交管局、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各明确专人专门负责此项工作,具体负责统筹协调、督促指导全县矿业高质量发展有关管理服务工作,第四条凡在沿河土家族自治县境内从事重晶石、萤石、方解石、铅锌矿等开采、销售、精深加工以及其系列产品运输,适用本办法,第二章开采第五条县自然资源局办理矿业权相关业务工作需向沿河土家族自治县矿业高质量发展联席会议备案后再报县人民政府决策,第六条对符合办理延续手续的矿山,按相关程序及时予以办理;对在规定期限内未申报延续手续的矿山,逾期不再给予办理,第七条符合办理延续手续的矿山,矿业权人需作出延续手续取得后一年内无正当理由必须开工建设的书面承诺,第八条采矿权人无正当理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据《贵州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按相关程序上报上级主管部门注销其采矿许可证:(一)自取得采矿权之日起超过一年未进行生产、施工建设的;(二)中断生产、施工建设连续一年以上的;(三)超过矿山生产施工建设期一年以上未建成投产的,第十条采矿权人在建设和采矿过程中给他人财产造成损失的,应当积极采取补救措施,能恢复原状的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可以参照沿河土家族自治县近期重大项目征地搬迁补偿标准给予赔偿,第十三条因与县内加工企业或县内集中采购供给服务企业在销售价格上达不成一致意见,原矿确需销往县外的,采矿企业应将该批次原矿的销售合同和销售发票规范保管,留存备查,第十六条按照“谁损坏,谁维修”的原则,采矿企业应当承担原矿运输车辆途经村寨道路等损毁维修的责任,第二十条税务机关应当结合企业纳税申报和监管站点报表对相关采矿企业和加工企业纳税申报的准确性进行数据比对,做到应征尽征,第二十一条超载运输原矿的车辆拒不服从检查站点工作人员劝导的,由县交通运输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第二十二条县交通运输局、县公安交管局、县税务局和乡镇(街道)派出所、应急管理办,要明确专人及时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依法处罚或打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