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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高校、科研院所专业技术人员兼职创新、在职创办企业经办指南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2024-11-14
为进一步指导高校、科研院所在中国(新疆)自由贸易试验区实施好创新创业工作,一、范围条件自治区高校、科研院所聘用在专业技术岗位,到与本单位业务领域相近的企业、科研机构、高校等兼职创新,或者利用与本人从事专业相关的创业项目在职创办企业,专业技术人员填写《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兼职创新审批表》或《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在职创办企业审批表》,事业单位与兼职创新、在职创办企业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约定兼职起止期限(兼职原则上最长不超过在原岗位的聘任年限)、保密、知识产权保护等事项,事业单位、科研人员、相关企业可以订立协议,一是科研人员申请兼职创新、在职创办企业的,二是科研人员兼职创新或在职办企业期间,三是非领导职务科研人员不属于公职人员,四是兼职单位或创办企业应当依法为兼职创新、在职创办企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其在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外工作期间发生工伤的,兼职创新、在职创办企业的科研人员自愿流动到兼职单位工作,或者在职创办企业期间提出解除聘用合同的,四、业务咨询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处联系电话:0991-3689697地址: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445号附件:1.自治区高校、科研院所专业技术人员兼职创新审批表(下载)2.自治区高校、科研院所专业技术人员在职创办企业审批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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