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为统筹湖南省生态环境教育基地和湖南省生态环境科普基地的管理,修订了《湖南省生态环境科普和教育基地管理办法》,不断提升我省生态环境科普和教育基地(以下简称科普和教育基地)创建和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水平,第三条科普和教育基地是指拥有生态环境特色和生态环境科普资源,(六)配备稳定的专(兼)职从事生态环境科普和宣传教育活动的管理人员和讲解员,1.生态环境科普和宣传教育展示面积不低于300m2,1.有固定的生态环境科普和宣传教育展示场所,(四)创建过程中开展生态环境科普和宣传教育活动的相关资料,在“一件事一次办”的“生态环境教育基地”栏目上传《湖南省生态环境科普和教育基地申报表》(扫描件)及相关证明材料,省生态环境厅对拟认定科普和教育基地名单进行公示,第十九条科普和教育基地根据《湖南省生态环境科普和教育评估标准体系》进行年度自查总结,继续保留“湖南省生态环境科普和教育基地”牌匾,对原已授牌的“湖南省生态环境教育基地”“湖南省生态环境科普基地”在复核期内(授牌2年后)进行综合评估,第二十一条对积极向公众开放、在生态环境科普、宣传教育工作中有突出成绩的基地,附件:1.湖南省生态环境科普和教育基地申报表2.湖南省生态环境科普和教育基地评估意见表3.湖南省生态环境科普和教育基地评估标准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