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新引进企业奖励对新注册、新落户的企业:具有施工总承包特级、施工总承包一级、工程设计综合资质的,第二条综合经济贡献奖励建筑业企业在本市首次纳统当年产值达3000万元以上的享受下列奖励:综合经济贡献达到3000万元的,年产值达1亿元以上的享受下列奖励:(1)综合经济贡献在1亿元以上、5亿元以下,给予奖励50万元,(3)年综合经济贡献在10亿元以上、20亿元以下,企业新取得工程设计综合资质的,企业新取得施工总承包一级、工程勘察综合、工程监理综合资质的,第四条优质工程奖励企业独立承建的项目新获“中国建设工程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奖”“国家优质工程金奖”的,第五条拓展业务奖励在市外(国内)独立承建造价1亿元以上总承包工程项目的施工企业,同一项目只可申请一次且最高不超过10万元,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奖励,分别给予奖励50万元、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分别给予奖励20万元、10万元,第八条激励高层次人才企业承建的项目新获得福建省建设工程省级优质工程(闽江杯)奖(不含优质专业工程)的,企业按“就高不重复”原则申请享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