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进生态环境信用体系建设,按照《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和《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开展2023年度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的通知》有关要求,经企业自评、县级生态环境部门初审、市级生态环境部门复核、生态环境厅企业环境信用评价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审核等流程,形成了四川省2023年度省级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初评结果,公示期自2024年11月13日至2024年11月27日止,初评结果同步在四川省生态环境厅“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系统”进行公示,请各企业及时查询初评结果,若对初评结果有异议,请于11月27日前将申诉文件及支撑证明材料(扫描件)上传至“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系统”,请县级生态环境部门初审、市级生态环境部门复核后,由市级生态环境部门于12月4日前提交至生态环境厅,我厅将及时组织开展审核,对初评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满前将相关材料反馈生态环境厅,联系人:生态环境厅法规与标准处王老师周老师联系电话:028—80589107邮箱:hbtzcfgc@163.com地址:成都市科园南路88号A2邮编:610041附件:四川省2023年度省级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初评结果四川省生态环境厅2023年1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