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在本市设立博士后科研流动站(以下简称流动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以下简称工作站)、深圳企业博士后工作站分站(以下简称分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以下简称创新基地)和依托本部招收单位(上述单位统称为设站单位),以及在设站单位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博士后人员)的管理,(五)指导在站博士后人员申请国家和省的博士后资助,由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根据国家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规定的条件和流程组织实施,将本单位博士后科研投入、培养管理和产学研合作等履行主体责任情况报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依托本部招收单位由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报市政府申请撤销,不具备独立招收权限的设站单位应当与流动站联合招收培养博士后人员,第三十六条申请生活补助需提交下列材料:(一)资助人员在本单位全职工作材料,(三)申请在站生活补助需提供单位办理的《博士后研究人员进站备案证明》和《深圳市博士后人员(开题、中期、期满)考核表》,经审核后向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对予以受理的材料按照本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核,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对审核通过的博士后人员公示5个工作日,第三十八条博士后人员有以下情形的不予资助:(一)不予资助在站生活补助的情形:1.进站后仍与原企事业单位保留劳动(聘用)关系的,(二)不予资助出站留(来)深生活补助、优秀博士后留深资助、创新创业留深奖励的情形:1.本市在职人员与原企事业单位解除劳动(聘用)关系后进站开展博士后研究,以下简称原《办法》)中设站单位资助和博士后日常经费补助申请条件并于本规定实施后1个月内提出申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