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潮安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集体收益配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集体收益分配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实施细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和《潮州市潮安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实施办法(试行)》(安府规〔2024〕1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第二条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集体收益,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潮州市潮安区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集体收益部分的管理、使用、分配,第五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建设用地入市所取得的集体收益,可直接分配资金按当地征地片区的综合地价计算金额,不可直接分配资金按六四比例分别做为集体经济发展基金和公益事业基金,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按流程拟定分配使用方案,公益事业基金应根据有关规定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确定一定比例专项用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社会保障等支出,支出使用需报所在镇(场)批准,第十一条集体经济组织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收益通过对外投资、购买物业、股份合作、购买债券等再投资所取得的收益,第十二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实施细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等有关规定制定集体收益分配使用方案,第十三条各镇(场)要加强对入市集体收益分配情况的监督指导,第十四条各镇(场)要加强入市集体收益资金管理,加强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入市集体收益及其再收益的转账结算、现金收付、分配使用的监督管理,第十六条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集体收益资金、再收益资金的使用情况应向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公开,第十七条村务监督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民主理财小组负责本村入市集体收益具体用途及日常管理的监督,政策解读:关于《潮州市潮安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集体收益分配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政策解读附件:关于印发《潮州市潮安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集体收益分配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