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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上海市无线电管理局)关于开展上海市业余无线电台检查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 2024-11-11
根据《无线电频率使用和在用无线电台(站)监督检查暂行办法》(工信部无〔2022〕38号)、《工业和信息化部无线电管理局关于加强和规范业余无线电台相关数据管理的通知》(工无函〔2023〕590号)有关要求,我委决定开展业余无线电台设置、使用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检查范围按照5年内实现对在我市设置使用且由我市无线电管理机构许可的业余无线电台开展全覆盖检查的要求,我委将分批开展业余无线电台设置、使用检查工作,二、检查方式(一)名单发布本市无线电管理机构每年定期发布行政许可相对人检查名单,三、检查内容(一)按照无线电台执照载明事项工作的情况,无线电台执照有效期及电台基本信息情况,(二)具备设置、使用业余无线电台相关条件的情况,是否具备正常设置、使用业余无线电台的基本条件,四、材料提交检查对象需登录“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门户网站”(网址:https://www.sheitc.sh.gov.cn),在事项办理“业余无线电台设置、使用许可自查报告”中填写相关信息,按照“利企服务——无线电台站——业余无线电台设置、使用许可自查报告”顺序进入报告提交界面,检查对象应于10个工作日内提交自查报告,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对自查报告中发现的问题,检查对象应于5个工作日内提交整改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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