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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畜牧业绿色食品标准化生产基地试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 | 2024-04-01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2024年4月1日内蒙古自治区畜牧业绿色食品标准化生产基地试点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了着力推动畜牧业绿色食品高质量发展,依据《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全国绿色食品原料标准化生产基地建设与管理办法》(中绿基〔2020〕149号)等规章规定,制定本办法(试行),第二条本办法(试行)所称畜牧业绿色食品标准化生产基地试点,特指在锡林郭勒盟开展的1500万亩草场+50万只肉羊绿色食品标准化生产基地试点和在通辽市开展的500万亩玉米+50万头肉牛绿色食品标准化生产基地试点,自治区农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绿色食品发展中心)负责基地建设管理具体工作,组织制定标准和制度、开展质量检测、技术服务、培训、验收、挂牌、动态管理、智慧管理等工作,通辽市、锡林郭勒盟农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和试点旗县农牧部门或绿色食品工作机构在自治区农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绿色食品发展中心)的指导下开展基地试点建设和管理等相关工作,第四条标准化生产试点旗县农牧部门或绿色食品工作机构组织基地试点农牧户按照绿色食品有关操作规程开展标准化种植、养殖,第五条生产过程管控自治区农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绿色食品发展中心)指导通辽市、锡林郭勒盟和试点旗县绿色食品工作机构建立基地试点生产过程管控制度,基地试点所在旗县农牧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第六条指导服务与培训自治区农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绿色食品发展中心)依托绿色食品检查员,建立畜牧业绿色食品标准化生产基地试点技术推广队伍,第七条日常检查自治区农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绿色食品发展中心)依托绿色食品检查员,建立基地试点和对接企业日常检查队伍,第八条质量检测自治区农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绿色食品发展中心)按照自治区农牧厅的统筹安排,负责组织实施基地试点的环境和产品质量安全检测,通辽市、锡林郭勒盟农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绿色食品发展中心)负责落实与基地试点对接的牛羊肉生产加工企业,并指导开展绿色食品认证相关工作,自治区农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绿色食品发展中心)组织起草对接协议,通辽市、锡林郭勒盟农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对协议进行优化完善,通辽市、锡林郭勒盟农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对照本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条,对基地试点落实情况进行初验,形成初验报告,公示期满无异议,自治区农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绿色食品发展中心)为基地试点挂“内蒙古畜牧业绿色食品标准化生产基地试点”字样牌匾,为对接企业挂“内蒙古畜牧业绿色食品标准化生产基地试点对接企业”字样牌匾(样式见附件),第十三条动态管理自治区农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绿色食品发展中心)负责组织开展基地试点和对接企业动态管理相关工作,通辽市、锡林郭勒盟农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绿色食品发展中心)每年11月底形成核查报告,报自治区农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审核后,提交自治区农牧厅备案,第十五条智慧管理自治区农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将“内蒙古自治区畜牧业绿色食品标准化生产基地试点”相关信息纳入“内蒙古自治区农畜产品质量安全大数据智慧管理与服务平台”,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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