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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科技厅教育厅关于深化财政科研经费管理改革放权的意见

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 2024-10-22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科技厅教育厅关于深化财政科研经费管理改革放权的意见自治区各相关部门、单位:为深化自治区本级财政科研经费使用管理改革放权,要切实履行科研经费使用管理改革放权职责,修订并完善本单位财务、资产、政府采购、绩效评价、成果转化以及与此相关的内部管理制度,明确本单位科研经费预算调剂、间接费用统筹、劳务费和人员费开支管理、绩效支出分配、结题财务审计、结余资金使用、急需科研设备耗材采购等工作的管理权限和审核规程,不断提升财务管理信息化系统的实操能力和应用改革放权政策解决问题的能力,在财政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中申请标识为“科研项目资金”,三、落实科研仪器设备等商品或服务采购放权政策(七)项目单位要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自治区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的通知》(内财购〔2022〕798号)要求,四、简化科研经费财务报销程序(十一)项目单位要结合实际,协助科研人员开展预算编报、财务报销等经费管理相关工作,五、完善科研项目绩效管理(十四)财政、科技部门和项目单位要进一步强化绩效导向,并指导项目单位建立科研项目分类绩效自评制度,(十九)项目单位要根据改革放权的要求统筹考虑自有系统和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的功能,八、建立健全问题反馈机制(二十二)项目单位在科研经费管理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向项目单位和财政、科技和科研经费主管部门反馈,(二十四)科技、财政、科研经费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要坚持问题导向、结果导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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