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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技术创新中心考核评估管理办法(试行)》

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 2024-10-28
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自治区技术创新中心的运行管理,按照《内蒙古自治区技术创新中心建设实施方案》(内科发〔2020〕68号)等有关规定,科技厅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技术创新中心考核评估管理办法(试行)》,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厅2024年10月28日内蒙古自治区技术创新中心考核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内蒙古自治区技术创新中心(以下简称“技术创新中心”)的运行管理,根据《内蒙古自治区技术创新中心建设实施方案(暂行)》(内科发〔2020〕68号),第二条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科技厅”)负责考核评估工作的组织实施,各盟市政府、自治区推荐部门负责开展监督考核评估相关材料的初审,第三条考核评估对象为科技厅批复建设且已运行满3年的技术创新中心,第四条考核评估由科技厅组织专家组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第五条技术创新中心按照科技厅通知要求,第七条科技厅根据考核评估指标及现场考察核实情况形成综合评估结果,对评估结果为优秀的技术创新中心给予一定的自治区财政经费支持,第十条评估结果为不合格的应进行整改,(四)不能保障技术创新中心正常运行的,以及其他不符合技术创新中心建设有关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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