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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 2024-01-31
对提交的书面合同书及附件、电子合同文本、技术交易额证明、知识产权证明等材料的真实、合法、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第十三条申请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应为已生效并在有效期内合同,采用其他书面形式订立的合同,申请登记的技术合同及附件为外文形式的,第十四条登记主体申请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应使用规范名称,技术内容应当详实、具体,第十六条登记机构认为合同内容不完整或有关附件、证明材料不齐全的,申请认定登记的合同中,第十八条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完成认定登记,因合同内容不完整或有关附件不齐全需补正材料的,自补正之日起计算受理时限,应由登记主体向原登记机构提出变更申请并出具相关证明,应由登记主体向原登记机构申请撤销并出具相关证明,对存在争议的技术合同建立复核机制,可向登记机构申请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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