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苍南县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苍南县村级债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苍南县人民政府 | 2024-11-11
县各有关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为有效遏制村级债务发生,苍南县农业农村局2024年11月8日苍南县村级债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遏制村级债务发生,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清理化解乡村债务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6〕86号)、《浙江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温州市村级债务管理指导意见》《苍南县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资产资源管理规定》,是指历年来村级组织为改善农村基础设施、举办农村社会公益事业、发展村集体经济、实施村级活动场所建设等直接借入、拖欠等形式,第四条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村级债务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第五条乡镇是本辖区村级债务管理的监督责任主体,第二章存量债务管理第六条乡镇对村级债务进行全面清理核查、逐笔审核、张榜公示、民主评议、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确认后,第八条村级债务实行动态管理,乡镇要根据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经营管理需要和债务偿还能力,第四章债务清理化解第十四条乡镇将村级存量债务化解作为村集体经济组织班子任期内工作的重要内容列入目标责任考核,第十五条村级组织应认真分析债务形成原因和各类债务实际情况,第五章责任追究第十八条对不按规定程序擅自举债的单位和个人,第二十条村级组织不按国家有关村级债务管理等规定执行,第二十三条对不切合实际下达村级各类工程建设任务、升级达标计划任务等原因形成村级债务的单位,附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借款审批表苍农〔2024〕157号苍南县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苍南县村级债务管理办法》的通知(CCND65-2024-0005).doc相关政策解读链接:《苍南县村级债务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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