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旅游品牌创建奖励(一)等级景区创建,对新评定的国家3A、4A、5A级旅游景区分别给予30万元、50万元、200万元的奖励,对新评定的省级、国家级旅游度假区分别给予50万元、100万元的奖励,分别给予20万元、100万元奖励,奖励标准为:三星级旅游饭店0.2万元/间(套)、四星级以上旅游饭店0.5万元/间(套),按3元/人给予奖励(单家饭店年奖励总额不超过20万元),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15万元奖励,分别给予3万元、5万元、10万元的奖励,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20万元奖励,分别给予20万元、100万元奖励,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20万元奖励,按40元/人给予奖励(研学、写生团队不适用本奖项),(二)对新评定的省级旅游商品购物示范点奖励3万元,申报大型旅游团队奖励需提交招徕游客奖励申报材料外,申报特殊旅游团队奖励需提交招徕游客奖励申报材料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