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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营沿委发〔2024〕2号关于印发《辽宁(营口)沿海产业基地核算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营口市沿海产业基地 | 2024-10-31
各预算单位选派一名报账员进行财务报账相关工作,报账员需经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授权并加盖单位公章,1.各预算单位报账员按照本部门实际发生经济事项,2.分管会计对所管预算单位的付款通知单及原始凭证按财务相关要求进行审核,三、关于公务接待(含招商接待)费用报销的相关要求1.严格执行《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营口市市本级国内公务接待实施细则>的通知》(营委办发[2014]38号)及《辽宁(营口)沿海产业基地关于厉行节约规范“三公”经费管理的若干规定》,离营招商接待住宿标准参照工作人员出差住宿标准,(2)招商接待费用报销附件应包括接待方案、接待审批单、费用清单、定点饭店发票,接待审批单需经部门主要负责人及分管副主任签批,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常住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1.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住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2.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发生的房租费用,4.市内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原则上不得报销住宿费以及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应当依据出差审批单、出差任务实际内容、城市间交通费凭证、报销人提供无住宿费发票的详细说明等,6.出差费用报销审核要件应包括:出差审批单、出差审核单,城际间交通费报销票据(机票、高铁票等)、住宿费发票、补助审批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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