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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智品、赵艳敏诉韶关市碳和瑞盈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结案公告送达

韶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2024-11-12
现根据《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裁决书(韶曲劳人仲案字〔2024〕264、265号),韶曲劳人仲案字〔2024〕264号裁决书裁决你单位:一、被申请人在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支付工资7700元给申请人,二、被申请人垫付该款项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三、驳回申请人其它仲裁请求,可自收到本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韶曲劳人仲案字〔2024〕265号裁决书裁决你单位:一、被申请人在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二、被申请人垫付该款项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三、驳回申请人其它仲裁请求,可自收到本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韶关市曲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2024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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