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示范区核心区东屿岛内的规划、建设、生产、生活、管理、运营等方面,第四条示范区坚持以绿色能源为依托,第二章管理机制第五条示范区遵循属地管理、统筹规划、严格标准、合作共担、示范引领的组织管理原则,负责示范区建设和运营的组织领导工作,议事机构成员单位由市直相关职能部门、博鳌镇政府以及相关建设运营主体等单位组成,推动示范区内各单位参与示范区建设和运营管理,第十一条支持国内外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智库机构在示范区建立绿色低碳技术基地、研究评估认证基地、创新创业基地等,第十三条鼓励支持社会组织为示范区碳普惠管理提供政策建议和技术支持,第四章建设管理第十四条示范区的建设管理以实现运营阶段主要碳排放的持续降低,建设低能耗、低污染、低排放的近零碳示范区交通体系,第二十一条统筹示范区全域韧性安全、绿色零碳与服务品质提升需求,建设集约高效的绿色智慧示范区,第二十三条示范区建设项目应当符合示范区规划并满足近零碳相关标准的技术要求,议事机构统筹制定示范区零碳奖励方案,第三十一条加强对建设运营主体的全过程零碳绩效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