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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

广州市税务局 | 2024-11-01
第二条外国投资者通过上市公司定向发行新股、协议转让、要约收购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取得并中长期持有上市公司A股股份的行为(以下简称战略投资),由外国投资者聘请中介机构就该战略投资是否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第十条外国投资者通过战略投资方式取得的上市公司A股股份12个月内不得转让,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外国投资者通过虚假陈述等方式违规实施战略投资的,外国投资者可以根据中介机构、上市公司或者相关方要求作出不可变更或者撤销的公开承诺:如战略投资不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规定条件,第十一条战略投资通过上市公司定向发行新股方式实施的,(四)上市公司按照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规定履行注册程序,(五)上市公司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股份登记手续,(二)上市公司按照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规定履行股票发行的注册程序,(四)上市公司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股份登记手续,(三)转让双方向证券交易所办理股份转让确认手续、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登记过户手续,(二)外国投资者、上市公司及相关方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履行报告、公告等程序,第十六条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实施战略投资,第十七条外国投资者实施战略投资涉及证券登记结算有关事项,(四)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有关规定的外国自然人在二级市场买卖上市公司股份或者通过股权激励取得上市公司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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