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体育竞赛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培训、考核、注册、选派、处理等监督管理工作,获得国际单项体育组织有关裁判技术认证者,第五条市级体育行政部门负责本市二、三级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和管理工作,区(县)级体育行政部门可负责本区三级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和管理工作,第六条承接市级体育行政部门二、三级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工作职能的同级单项协会,负责本市相应项目的二、三级裁判员的技术等级认证、培训、考核、注册、选派、处理等工作,第七条承接区(县)级体育行政部门三级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工作职能的同级单项协会,负责本区(县)的三级裁判员的技术等级认证、培训、考核、注册、选派、处理等工作,第八条市、区(县)两级体育行政部门负责对相应单项体育协会的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进行监督管理,第三章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第十三条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考核内容分别为:竞赛规则、裁判法、临场执裁和职业道德的考察,第十七条各级体育行政部门和单项体育协会不得跨区域、跨项目认证裁判员技术等级,第十九条不符合裁判员资格认证条件的各级单项协会不得对相应等级的裁判员进行技术等级认证等工作,(二)裁判员获得相应技术等级资格认证的时间以及参加相应等级竞赛裁判工作记录,第六章裁判员权利和义务第二十八条各级裁判员享有以下权利:(一)参加相应等级的体育竞赛裁判工作,第七章裁判员处理第三十五条各级体育行政部门或单项体育协会对相应等级的违规违纪裁判员做出处理。